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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下载:【事例陈述】上知法院:涉“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虚伪宣扬案保持判赔37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4-08 18:16:00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 作者:mile米乐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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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事例陈述】上知法院:涉“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虚伪宣扬案保持判赔375万元

  1、本陈述根据研讨价值和参阅含义而挑选修改了部分事例,但这并不代表本陈述附和法院的观念及其判定成果;

  2、本陈述在对判定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修改时,有或许存在错讹或误解,一切文责由修改部承当。

  1.本案中, 沃玺公司在其运营的 Anysayx3 语音智能机器人产品宣扬过程中, 将其 品牌 “Anysay”与“小度”一起作为产品标识运用,或直接称其产品 为“小度”“小度机器人” ,易使相关群众误以为该产品的来历与百度公司具有相关性,然后发生对产品来历的混杂。另一方面,百度公司“小度”系列注册商标本身并非产品通用称号,也未直接描绘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等其他特色,本案相关根据亦显现沃玺公司在介绍、宣扬该产品时,运用在产品 图片上方标示“小度,小度,帮我订明早 6 点闹钟”等提示语的 方法, 向相关群众提示该产品的唤醒词。现有根据难以证明被告沃玺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运用系好心且在必要规划内。

  2.百度公司于 2017 年发布 DuerOS 体系,搭载该体系的设备默许唤醒词为“小度小度”, 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网讯公司与彩易公司的合同,该唤醒词并非肯定不能更改,彩易公司可保存一个定制唤醒词, 由网讯公司供给定制支撑。即使一切搭载该体系的设备唤醒词均为“小度小度” ,相关设备运营者在宣扬、推行其产品时亦不该侵略百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鉴于“小度”“小度机器人”既非通用称号, 亦未仅单纯、直接表明所供给的产品之特色,且现已具有了显着 特征并便于相关群众所辨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 沪0115民初56156号民事判定

  百度公司以为,沃玺公司开发、雅兰公司出售的“Anysay 智能机器人”侵略了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第24315163号、第27165477号、第30569391号、第13754556号、第15667594号、第243153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起,沃玺公司声称其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声称该公司为百度/AI/DUEROS 官方协作同伴,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机器人开创人身份自称,构成虚伪宣扬。雅兰公司在出售、宣扬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之为“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在出售“小度城市合伙人”会员卡时声称“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协作同伴”,构成虚伪宣扬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榜首、沃玺公司在其官方微信群众号、商业网站出售“AnysayX3 语音智控机器人”产品、招募全球合伙人,对其运营的产品进行宣扬时称之为“小度”“小度机器人” ,并运用“Anysay 机敏小度”“Anysay 小度”“Anysay 懂你的小度”等标识;雅兰公司运营“小度 AI 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在该途径出售沃玺公司的语音智控机器 人产品,推行“小度城市合伙人”“小度家居体会中心”“小度 智能家居机器人特约署理”“小度会员”的行为,是否侵略百度公司涉案七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沃玺公司、雅兰公司在产品广告中宣扬“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百度官方/AI/DUEROS 协作同伴”“小度机器人开创人” 等是否构成虚伪宣扬;第三、假如沃玺公司、雅兰公司构成侵权,怎么承当民事职责。

  (一) 被控侵权产品 (服务) 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 品 (服务) 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一审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确认相似 产品或服务,应归纳考虑被控侵权标识运用的产品或服务在功 能、用处、出产部门、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等方面是否挨近于权力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服务, 以相关群众的一般知道规范,是否足以发生混杂。《商标示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类 似产品和服务差异表》可以作为判别相似产品或许服务的参阅。

  1、关于涉案产品商标。百度公司以为,沃玺公司开发、出售及雅兰公司出售的被控侵权语音智控机器人是集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映器、声响和图画载体用播映器等功用为一体,并添加了交互规划、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智能的产品,也具有数据处理 、 电子阅览等功用。该产品与其第 24315163 号“小度机器人”商标核定运用的第9类声响和图画 载体用播映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映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第 27165477 号“小度在家”商标核定运用的第 9 类便携式媒体播映器,第 30569391 号“小度在家”商标核定运用的第 9 类扬声器音箱、条形音箱均构成相同产品;与其第 15668021 号 “小度Xiao Du”商标核定运用的第 9 类数据处理设备、核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图书阅览器,第 24315163 号“小度机器人”商标核定运用的第 9 类核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字声响 处理器、声响仿制设备、 电子出版物 (可下载) 均构成相似产品。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相似产品和服务差异表》,第9类的 “便携式媒体播映器、扬声器音箱、条形音箱、 电子图书阅览器、声响仿制设备、数字声响处理器、声响和图画载体用播映装 置”归于 0908音像设备一类。其间,声响和图画载体用播映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映器是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播映设备;条形 音箱、扬声器音箱是可将音频信号变换为声响的设备;电子图书阅览器是专门用于显现书本、杂志、报纸等书面资料数字版别的 便携式、低能耗、高分辨率的设备;声响仿制设备是指独立具有可完成仿制声响功用的仪器或设备部件;数字声响处理器是一种数字化的音频信号处理设备,满意改进音质、矩阵混音、消噪、 消回音等运用需求。第9类的“数据处理设备、核算机外围设备、 电子出版物 (可下载)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归于0901电子核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一类。其间,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可对各种原始数据进行剖析、收拾、核算、修改等加工和处理的 设备;核算机外围设备是指核算机体系中除了主机以外的其他设备,包括输入、输出设备、外存设备、数据通信设备等;电子出版物 (可下载) 是指可供下载的以数字代码方法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经过核算机或具有相似功用的设备阅览运用的可仿制发行的群众传播媒体;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 机器人是指可以与人类智能相似的方法作出反应的以人体为外形的机器人,可触及言语辨认、图画辨认、自然言语处理、智能核算机程序体系等多个方面。

  从产品的功用、用处来看。沃玺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开发、出售的AnysayX3 语音智控机器人,是经过语音辨认技能将产品与 智能主机网相关动,用户可用语音对产品下达指令,也可设置自 界说问答,完成操控家电设备、获取互联网上与教育、文娱、生 活有关的资源等意图,在产品功用上触及媒体播映、声响处理、 数据处理等方面。该产品的阐明书亦载明其可有用过滤环境噪音,支撑蓝牙、WIFI 等音乐播映、可联网获取资源、可经过语音操控各种智能设备。涉案第 15668021 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 “数据处理设备” 、第 24315163 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便携 式媒体播映器、数据处理设备、声响和图画载体用播映设备、声 音仿制设备、数字声响处理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 第 27165477 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便携式媒体播映器、数据处理设备” 、 第 30569391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扬声器音 箱、条形音箱”具有播映、声响处理、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等功用。被控侵权产品归于智能家居产品,经过接纳语音指令,进行声响的仿制、处理、数据信息的查找、处理等作业,终究经过声 音播映的方法完成媒体播映、操控家电、相关网络资源库查找信 息并用语音输出等功用,按照相关群众的一般知道,与前述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在功用 、 用处上相同或挨近 。而涉案第 15668021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电子图书阅览器、核算机外 围设备” 、第 24315163 号及第 27165477 号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 “电子出版物 (可下载) 、核算机外围设备”与涉案产品及其所 具有的功用并不相同:电子图书阅览器首要是经过屏幕显现的方法供人们完成数字化阅览;电子出版物则需经过核算机或相似设 备来完成对其的阅览或播映;核算机外围设备需与主机相关才干发挥其功用,而涉案产品本身具有数据处理功用。

  从产品的出售目标、途径来看。跟着社会科技的展开和人民日子水平的不断提高,语音辨认作为人工智能展开较为充沛的范畴之一,有相对老练的产品体系。涉案AnysayX3 语音智控机器人作为一款智能家居产品,其出售目标与前述媒体播映器 (播映 设备) 、音箱、数据处理设备等产品的出售目标根本相同。而声响仿制设备、数字声响处理器尽管有与涉案产品相同的声响处理 功用,但本质上归于音像设备或相似设备的部件,在出售目标上 与涉案产品有所差异。

  综上,参阅《商标示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归纳考量百度公司商标的闻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功用、用处、出售途径 、目标等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第 15668021 号“小度 Xiao Du” 、第 24315163 号“小度机器人”商标核定运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第 24315163 号“小度机器人”商标核定运用的声响和图 像载体用播映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映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 器人,第 27165477 号“小度在家”商标核定运用的便携式媒体 播映器,第 30569391 号“小度在家”商标核定运用的扬声器音 箱、条形音箱,均归于相似产品。

  2、关于服务商标。百度公司以为,沃玺公司除了出产、销 售 AnysayX3 机器人产品外,还招募全球合伙人 (即供给特许加 盟服务) ;雅兰公司树立微信小程序“小度 AI 智能家居” ,除了出售AnysayX3 机器人产品外,还推行“小度会员”“小度城 市合伙人”“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特约署理”“小度智能家居机 器人体会中心”等服务,与百度公司第 13754556 号“小度” 、第 15667594 号“小度 Xiao Du” 、 第 24315397 号“小度机器 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第 35 类服务上的广告、核算机网络上 的在线广告、为零售意图在通讯媒体上展现产品、替别人推销构成相同服务。

  一审法院以为,百度公司第 13754556 号、第 15667594 号、 第 24315397 号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服务均为第 35 类广告、核算 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意图在通讯媒体上展现产品、替他 人推销等。其间, “替别人推销”是指协助别人出售产品的行为,包括为别人出售产品 (服务) 供给建议、策划、宣扬、咨询等,不包括运营者自己作为出售主体出售产品的行为。雅兰公司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出售沃玺公司出产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产品,而不是供给广告、策划、宣扬等服务,其树立的“小度 AI 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主页面载明该小程序是“小度智能家 居机器人出售商城” ,该微信小程序中出售的“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小度会员”“小度城市合伙人”“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特约署理”“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体会中心”等产品的产品概况中,均展现的是语音智能机器人产品或产品套装 (包括语音智能 机器人 、LED 彩灯、全能插座 、接触场景面板 、智能窗布电机 等) ,指向的均是“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 ,并非供给广告、展现产品、替别人推销或与此相似的服务,其意图是经过上述运用方法使相关顾客误以为此处的“小度”与百度公司的“小度” 系列产品商标存在相关性,不合理地运用“小度”系列商标的商场名誉。因而,百度公司所提雅兰公司危害其第 13754556 号、 第 15667594 号、第 24315397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关于百度公司所提沃玺公司进行全球合伙人招募,本质上是供给小度特许加盟服务,故侵略其第 13754556 号、第 15667594 号、第 24315397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议。一审法院以为,根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百度公司提交的 03142 号公证书载明的“全 球合伙人招募”图片及文章内容中均没有与“小度”“小度 Xiao Du”“小度机器人”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故一审法院关于该项建议不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 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 读音、含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许其各要素组合后的全体 结构相似,或许其立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易使相关群众对商 品的来历发生误认或许以为其来历与百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 特定的联络。第十条规则,确认商标相同或许近似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一) 以相关群众的一般注意力为规范; (二)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全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首要部分的比对, 比对应当在比对目标阻隔的状态下别离进行; (三) 判别商标是否近似, 应当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闻名度。

  本案中,尽管涉案核定运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 媒体播映器、扬声器音箱等产品上的“小度”系列商标最早系 2017年9月被核准注册,但百度公司在 2014 年 9 月即初次推出 其“小度机器人”产品,参加了许多活动并得到好评与认可。百度公司近年来在 AI 产品的研制、宣扬、出售等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和荣誉:如 2017 年发布 DuerOS 体系、2018 年发布百度 AI 首款智能视频音箱“小度在家” ,2018 年第四季度该公司出货量环比增速榜首 ,2019 年出货量排名初次升至我国商场第 一、跻身全球前三。到 2018 年末,搭载DuerOS 体系的智能设备激活量已打破 2 亿,该体系途径的协作同伴数量已超 300 家。百度公司的DuerOS 交互体系于 2018 年获评我国规划红星奖、于 2019 年获评最佳人工智能交互体系途径。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 音箱产品也在 2018 年、2019 年别离取得专业认证的智能等级证书、智能语音产品测验证书,经过榜首批智能语音产品国家规范检 测,并获评最佳智能家居产品奖、新一代信息技能产业规范化论 坛性价比奖、 我国高端家电及消费电子智能音响类红顶奖泛科技 产品引荐奖、中关村在线年度科技产品大奖、年度智能交互产品 立异打破奖等多个奖项。归纳上述现实,可以确认百度公司前述 “小度”系列注册商标内行业界现已具有必定的影响力和闻名度。

  百度公司第 15668021 号“小度 Xiao Du” 、第 27165477 号 “小度在家” 、第 30569391 号“小度在家”商标中, “小度” 系具有辨认性的主体部分,沃玺公司运用的被控侵权“小度” “小度机器人”“机敏小度”“懂你的小度”等标识中,“机器人”“机敏”是通用词汇,不具有产品来历辨认效果,“小度” 亦系上述标识的主体部分,在阻隔比对的状态下, 以相关群众的 一般注意力,易对产品来历发生误认,即误以为沃玺公司出售的 语音智控机器人产品与百度公司或百度公司运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特定联络 。故前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 、第27165477号 、第 30569391 号商标构成近似。此外,被控侵权“小度机器人”标识与百度公司第 24315163 号 “小度机器人”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雅兰公司运用在“小度 AI 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称号中的 “小度”及在该微信小程序中运用的“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 “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特约署理、体会中心”“小度城市合伙 人”“小度会员”“Anysay 懂你的小度”中的“小度” ,在隔 离比对的状态下, 以相关群众的一般注意力,易对产品来历发生 误认,即误以为雅兰公司出售的“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小度 智能家居机器人特约署理、体会中心”“小度城市合伙人”“小 度会员”等产品来历于百度公司或与百度公司具有特定联络,故 与百度公司第 15668021 号“小度 Xiao Du” 、第27165477 号 “小度在家” 、第 30569391 号“小度在家” 、第 24315163 号 “小度机器人”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所述,沃玺公司在相似产品的宣扬中运用与百度公司权 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雅兰公司出售沃玺公司出产的涉案产 品,在宣扬中运用与百度公司权力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 对百度公司第 15668021 号、第 24315163 号、第 27165477 号、 第 3056939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

  1、沃玺公司辩称其运用被控侵权标识“小度”并非商标性 运用,而是对产品唤醒词“小度小度”的合理运用。一审法院以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商标运用是指将商标用于 产品、产品包装、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辨认产品来历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 当注册商标具有描绘性时,别人出于阐明或许客观描绘产品特色之意图, 以好心方法在必要的规划内予以标示,不会导致相关群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历混杂的,构成合理运用。可见,商标的根本功用在于差异产品或服务的来历,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别人商标是合理运用仍是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详细运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群众就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 。本案中, 沃玺公司在其运营的 Anysayx3 语音智能机器人产品宣扬过程中, 将其 品牌 “Anysay”与“小度”一起作为产品标识运用,或直接称其产品 为“小度”“小度机器人” ,易使相关群众误以为该产品的来历与百度公司具有相关性,然后发生对产品来历的混杂。另一方面,百度公司“小度”系列注册商标本身并非产品通用称号,也未直接描绘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等其他特色,本案相关根据亦显现沃玺公司在介绍、宣扬该产品时,运用在产品图片上方标示“小度,小度,帮我订明早 6 点闹钟”等提示语的 方法,向相关群众提示该产品的唤醒词。现有根据难以证明被告沃玺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运用系好心且在必要规划内,故沃玺公司所提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用。

  2、沃玺公司辩称其在百度公司“小度机器人”商标示册前 就已自主研制并出售AnysayX3 机器人,系在先运用。一审法院 以为,百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恳求日均在 2013年12 月18 日至 2018 年 4 月27日间,百度公司的“小度机器人”初次露脸于 2014 年9 月 , 而根据本案查明的现实 , 沃玺公司研制的 AnysayX3 语音智控机器人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露脸 ,相关宣扬、推行、出售远晚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恳求日及百度公司产 品上市出售,不构成在先运用,故沃玺公司所提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用。

  3、沃玺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小度”“小度机器 人”已成为智能机器人的通用称号,失去了显着性。一审法院以为,“小度”本身并不具特定含义,不归于通用名词。现有根据显现,百度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初次推出“小度机器人”产品, 于 2014 年 11 月、2017 年 5 月在第 9 类数据处理设备等产品上 恳求注册“小度”“小度机器人”商标,其“小度”系列产品近 年来移风易俗,百度公司在其运营、宣扬的过程中亦运用“小 度”等标识,使相关群众将“小度”等商标与百度公司相关产品相相关, 已具有必定的显着性,起到了指示、差异产品来历的效果。百度公司作为“小度”“小度机器人”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商标法的维护 。百度公司于 2017 年发布 DuerOS 体系,搭载该体系的设备默许唤醒词为“小度小度”, 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网讯公司与彩易公司的合同,该唤醒词并非肯定不能更改,彩易公司可保存一个定制唤醒词, 由网讯公司供给定制支撑。即使一切搭载该体系的设备唤醒词均为“小度小度” ,相关设备运营者在宣扬、推行其产品时亦不该侵略百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鉴于“小度”“小度机器人”既非通用称号,亦未仅单纯、直接表明所供给的产品之特色,且现已具有了显着 特征并便于相关群众所辨认,故一审法院关于沃玺公司所提上述抗辩不予采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归于商标侵权,但出售 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 取得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雅兰公司出售侵略百度公司 第15668021 号 、第24315163 号 、第 27165477 号、第305693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沃玺公司当庭认可雅兰公司出售的AnysayX3 语音智能机器人产品是其出售给雅兰公司的,产品的合法来历得以证明,但百度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闻名度,雅兰公司应当知道其在出售产品的过程中运用被控侵权标识危害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百度公司建议,沃玺公司声称其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 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 声称该公司为百度/AI/DUEROS 官方协作同伴,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机器人开创人身份自称,构成 虚伪宣扬。雅兰公司在出售、宣扬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之为 “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 ,在出售“小度城市合伙人” 会员卡时声称“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协作同伴” ,构成虚伪宣扬。

  根据《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八条榜首款规则,运营者不得对 其产品的功用、功用、质量、出售状况、用户点评、 曾获荣誉等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诈骗、误导顾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理竞争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条规则,运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形成相关群众误解 的,可以确以为《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的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 一) 对产品作片面的宣扬或许比照的; (二) 将科学上 未结论的观念、现象等当作结论的现实用于产品宣扬的; (三) 以歧义性言语或许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产品宣扬的。以显着 的夸张方法宣扬产品,不足以形成相关群众误解的,不归于引人 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日子经验、相关公 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现实和被宣扬目标的实践状况等要素,对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进行确认。

  首要,沃玺公司在宣扬中称其产品为“最强大脑机器人”系 为了着重其产品所具有的人工智能特征,但“最强”归于尖端用 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则,且沃玺公司 在宣扬其产品为“最强大脑机器人”时 ,文章配图中运用了 “Anysay 小度”标识,现实上百度公司的“小度机器人”早在2017年1月就在《最强大脑》 节 目 中与人脑“对战” ,故在百 度公司“小度”品牌具有较高闻名度的状况下,沃玺公司该宣扬内容系攀交百度公司品牌的闻名度,使顾客对两者的产品发生混杂,构成虚伪宣扬。

  其次,百度公司建议沃玺公司宣扬其法定代表人为“小度机器人开创人”构成虚伪宣扬。一审法院以为,在案 03143 号公证书中,中央电视台《情绪》栏目专访图片显现的“小度机器人开创人宋红伍”无法证明系沃玺公司自动宣扬,但沃玺公司主办的 Anysay 产品发布会邀请函中声称主讲嘉宾Alan (即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宋红伍) 为“Anysay 小度机器人开创人” ,邀请函中提 到的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沙龙体会沙龙,特邀嘉宾为Alan, 头衔为“小度机器人董事长开创人”等,归于被告沃玺公司自动 宣扬的内容 ,宋红伍系沃玺公司 Anysay 语音智控产品的开创 人,但并非“小度机器人”的开创人,前述宣扬易使相关群众误 以为沃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百度公司或百度公司产品具有特定 联络,构成虚伪宣扬。

  最终,关于沃玺公司对外声称其系百度/AI/DUEROS 官方合 作同伴是否系虚伪宣扬。一审法院以为,根据沃玺公司供给的证 据及当庭登录 APP 的演示状况,该公司的确与网讯公司签定了 《百度 AI 商场服务商入驻协议》,后者运营的“小度在家”APP 引入了沃玺公司的AnysayX3 智能机器人产品,该产品搭载了百 度 DUEROS 体系,百度 AI 商场 (网页) 也有沃玺公司及其产品的 展现。但是“官方协作同伴”有其特定含义,搭载百度 DUEROS 体系 、入驻百度 AI 商场并不等同于与百度公司达到了官方合 作,前述协议对此也作了清晰约好。因而,沃玺公司的上述宣扬 内简单使相关群众误以为沃玺公司是百度公司的官方协作同伴, 系为了攀交百度公司的闻名度,构成虚伪宣扬。此外,沃玺公 司、雅兰公司在运营和宣扬中称其运营/出售的AnysayX3 语音智 能机器人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尽管该产品的确 搭载了百度 DUEROS 体系,但前述宣扬在必定程度上易使相关群众误以为该产品与百度公司具有特定联络,对百度公司同类产品 的商场利益形成必定的危害。因而,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的上述 宣扬内容构成虚伪宣扬。雅兰公司在其运营的“小度 AI 智能家 居”微信小程序中出售产品称号为“小度城市合伙人”的“我国 人工智能机器人沙龙 VIP 会员卡”时,在产品概况中称该会员 卡所涉“语音智控机器人”是“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协作伙 伴” , 相同根据前述理由,该宣扬内容构成虚伪宣扬。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五条的规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当中止危害、补偿丢失、消除影响 等民事职责 。沃玺公司 、 雅兰公司施行了危害百 度公司第 15668021 号、第 24315163 号、第 27165477 号、第 30569391 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伪宣扬行为,百度公司建议判令沃玺 公司、雅兰公司当即中止侵略百度公司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停 止虚伪宣扬的不合理竞争行为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撑。

  沃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过其微信群众号、公司监事的微信 朋友圈、商业网站等对外宣扬其产品;雅兰公司在运营的微信小 程序中出售沃玺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并均在对外宣扬时运用与 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归纳考虑百度公司品牌的闻名 度、两公司的侵权时刻、方法、规划,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的行 为对百度公司形成了必定的不良影响,故百度公司建议沃玺公司在《法制日报》及在其微信群众号“Anysay 语音智能日子”、雅兰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小度 AI 智能家居”刊登声明、消除 影响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撑。关于在沃玺公司、雅兰公 司的微信群众号、微信小程序上刊登声明的持续时刻, 由一审法 院根据百度公司的建议并结合案子状况酌情予以确认。考虑到名为“鲁庆庆上海沃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微信朋友圈途径触及 个人账号,且沃玺公司、雅兰公司在前述规划内揭露消除影响已 可以到达相应意图,故百度公司建议在该途径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关于沃玺公司所提雅兰公司的行为与其无关,其与雅兰公司不该承当连带职责的定见。一审法院以为,雅兰公司经过其微信 小程序出售沃玺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对外宣扬时运用与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 第24315163 号、第 27165477 号 、第 30569391 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应当与沃玺公司在雅兰公司出售的规划内承当部分连带职责。但是,现有根据无法证 明雅兰公司的虚伪宣扬行为系在沃玺公司的授意下进行,百度公司建议沃玺公司就雅兰公司的虚伪宣扬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百度公司以为其供给的根据可以确认沃玺公司、雅兰公司因侵权所获赢利已超出了法定补偿的最高限额,恳求法院归纳全案 状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认补偿金额。一审法院以为,百 度公司建议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补偿最高限额的根据首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沃玺公司“Anysay 语音智能日子”微信群众号、雅兰公司“小度 AI 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中所显现的涉案产品出售 单价与出售数量的乘积;二是沃玺公司的微信群众号及“鲁庆庆 上海沃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文章中对外宣 称其出售涉案产品及与其他公司达到涉案产品购销合同或意向所反映的数量。

  在案公证书、经时刻戳认证的网页资料证明,沃玺公司在线 上系经过“Anysay 语音智能日子”微信群众号出售涉案产品,财付通供给的买卖记载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其在该途径的出售数量及金额 ,即单价为 2,599 元的订单共 24 笔 ,买卖金额 62,376 元;雅兰公司在线上系经过“小度 AI 智能家居”微信小程序出售涉案产品,财付通供给的买卖记载反映了出售数量及金额,即单价为398 元、1,298 元、2,599 元的订单别离为 4 笔、1 笔、1 笔,买卖金额合计 5,489 元。可见,现有根据可以证明沃玺公 司、雅兰公司在微信群众号、微信小程序中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实践上远低于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反映的前述出售途径前台显现的出售数量。

  在案根据一起证明,沃玺公司的微信群众号、其监事鲁庆庆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扬文章、产品介绍中均说到了沃玺公司 的运营规划、产品订单及协作状况等内容。其间,账号名为“鲁 庆庆上海沃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 “沃” 年代, “度”未来,同享 AI 新蓝海!》中说到的“沃玺公司目 前已累计出售三十多万台机器人”包括该公司研制、出产的一切 机器人产品,并非仅指向 Anysay X3 小度语音智控机器人,且“Anysay X3 语音智控机器人”系沃玺公司于2018年 10 月推出的产品,故前述三十多万台的出售量不只限于该产品。该文中提 到的“榜首批小批量试产的 5,000 台已被途径抢购一空,未来手中 订单近50万台 (与惠云斗极科技达到10 万台协作意向;与青岛电信、兴业银行别离达到5万台的购销合同,与三炼集团达到 30 万台的协作协议) ”均指向涉案产品。其间,文章清晰该 50 万台订单是未来即将发生的,而非现已实践实行,相关协作的实践实行状况怎么无法表现,现有根据尚不足以证明沃玺公司现已 出售了 50 万台涉案产品。关于沃玺公司与上海时宇出资办理有限公司的订单,在案根据亦无法证明详细实行状况。因而,现有 根据尚不足以证明沃玺公司因侵权所获赢利已超出了法定补偿的最高限额。沃玺公司称前述文章中说到的协作实践上均未达到, 一审法院以为,前述文章系在鲁庆庆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并非新闻宣扬文章,从沃玺公司线上出售途径前台显现成交量为 8 万余件,而查实的实践成交量仅24 笔,及沃玺公司的运营规划等状况来看,存在沃玺公司实践未实行上述合同的或许性。

  鉴于百度公司未供给根据证明因沃玺公司、雅兰公司施行商标侵权及虚伪宣扬行为导致百度公司所遭受的实践丢失及被告因 侵权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归纳考虑百度公司涉案注册商 标及“小度”系列产品内行业界具有较高的闻名度和影响力、沃 玺公司、雅兰公司的片面差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确入驻百度 AI 商场、沃玺公司在对外宣扬中自认 5,000 台涉案产品已被抢购一空、侵权行为既有商标侵权又有虚伪宣扬、沃玺公司、雅兰公司运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法、施行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刻、 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等要素,酌情确认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的赔 偿金额。其间,雅兰公司的补偿金额应别离考虑其在与被告沃玺 公司部分连带补偿职责中所应承当的补偿金额及该公司就其独自 侵权部分所应承当的补偿金额。一起,在确认补偿金额时,一审 法院还考虑到:沃玺公司对其在本身微信群众号中声称的经过树立“Anysay 机器人沙龙营销中心” 、与别人协作、入驻别人 线下门店及会员招募等推行、出售涉案产品的方法予以认可,但并非仅推行涉案产品;沃玺公司称其对外宣扬的与别人达到的协作实践上未展开,仅是有了意向或发放了样品就对外进行了宣扬,但未供给根据证明其实践实行数量。此外,沃玺公司、雅兰公司一起还存在在线上出售途径的前台虚拟实践出售数据、夸张成交出售量的状况。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的前述行为对百度公司产品的商场推行、出售形成了晦气影响,给百度公司形成了必定的危害。

  关于合理费用。榜首,公证费,有相应的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百度公司建议的 1 万元予以支撑。其间,03188 号及 03621 号公证书系针对被告雅兰公司所作,金额合计 3,000 元。第二,律师费,百度公司未提交相应根据,但的确托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百度公司署理律师在案 件中的作业量及立案、开庭的实践状况等,酌情予以支撑。第 三,产品购买费,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反映了向沃玺公司、雅兰公司购买“年终盛典-Anysay x3 语音智能机器人”和“小度智能家居机器人”合计花费 5,198 元,故一审法院对该项建议予以支撑。雅兰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供给相应的根据,视为其抛弃相应的权力,应承当晦气的成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 八条、第十五条榜首款榜首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榜首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十三条榜首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 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第十六条榜首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八条榜首款、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理竞争民 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条榜首款第三项、第三 款、第十七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 十四条的规则,判定:

  一、沃玺公司、雅兰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当即中止危害百度公司第 15668021 号、第 24315163 号、第 27165477 号、第 3056939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沃玺 公司、雅兰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当即中止虚伪宣扬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三、沃玺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 内补偿百度公 司 因危害其第 15668021 号、第 24315163 号、第 27165477 号、 第 3056939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经济丢失 350 万元,雅兰公司对其间 2,000 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四、沃玺公司于本判 决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百度公司因虚伪宣扬行为所形成的经济丢失 10 万元;

  五、雅兰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 日起十日内补偿百度公司因虚伪宣扬行为所形成的经济丢失 1 万元;

  六、被告沃玺 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 日起十日内补偿百度公司合理费用 12 万 元;

  七、雅兰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 内补偿百度公司合理 费用 2 万元;

  八、沃玺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 内,在《法 制 日报》 、接连十日在其微信群众号“Anysay 语音智能日子” 刊登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及虚伪宣扬行为给百度公司形成的不 良影响;

  九、雅兰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接连十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小度 AI 智能家居”刊登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 及虚伪宣扬行为给百度公司形成的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危害被上诉 人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第 15668021 号 、 第 24315163 号 、 第 27165477 号 、 第 30569391 号) ;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虚伪宣扬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三、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榜首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诉称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 的第 9 类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不构成相似产品,不会形成相关群众混杂。二审法院以为,根据商标法司法解说相关规则,相似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出产部门、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等方面相同,或许相关群众一般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络、简单形成混杂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名为语音智控机器人,实践上具有数据处理、多媒体播映器、音箱等功用以及必定程度的人工智能,故一审法院从产品的功用、用处、出售目标、出售途径等方面加以考 量,并参阅了《商标示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表》后,确认被 控侵权产品与涉案 4 个第 9 类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构成相似 产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保持。

  上诉人诉称其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阐明书上实践运用 的商标为其自行注册的第 9 类注册商标“Anysay” 、“Anysay” 及图,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以为,根据一审查明的现实,上诉人在运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起,亦很多运用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中的关键词“小 度”以及“小度机器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因而,上诉人被控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其是否运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无 关,与其运用了前述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会形成相关群众混杂误认有关,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的确认及裁判理由,在此 不再赘述,上诉人的该项诉称定见,于现实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诉称“小度”“小度机器人”系智能机器人的通用名 称以及其运用“小度”是根据与案外人彩易公司签定的供货合同作为唤醒词而合理运用的。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在一审中现已宣布 过该项诉讼定见,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相关裁判理由,此外,上 诉人默许彩易公司在加工被控侵权产品时把“小度小度”作为唤醒词,本身亦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Dueros 体系的技能问题及 适用规划不是商标侵权的免责理由,也不是“小度机器人”成为 智能电子产品通用称号的根据。关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诉称其出产出售的“AnysayX3 机器人”具有一系列软件著作权、专利及注册商标,其关于前述 机器人产品的宣扬并未超出本身权力规划,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 间有协作关系,故自称为百度协作同伴并运用被上诉人注册商标 不构成虚伪宣扬。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虚伪宣扬建立的裁判理 由,此外,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在推行其“AnysayX3 机器人”产 品时,过度运用被上诉人的商业资源,超出了合理规划, 现已达 到了形成相关群众误解的程度,会误导顾客,故构成虚伪宣 传,关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建议自己出售规划小、出售持 续时刻短,未对被上诉人发生任何危害成果,故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二审法院以为,鉴于没有根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践 丢失及上诉人因侵权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归纳考虑涉案 注册商标及“小度”系列产品内行业界具有较高的闻名度和影响力、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的片面差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确入驻百度 AI 商场、沃玺公司在对外宣扬中自认 5,000 台涉案产品 已被抢购一空、侵权行为既有商标侵权又有虚伪宣扬、沃玺公司、雅兰公司运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法、施行被控侵权行为的持 续时刻、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等要素,酌情确认补偿金额,于法有据,金额也未显着过高。此外,尽管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 据一再着重补偿的核算根据应当局限于彩易公司的供货数量及相 关成本核算,但二审法院以为,首要,结合其他根据,上诉人的侵权规划未必仅限于前述供货合同,其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胶葛中, 侵权行为给权力人形成的危害时常会超越侵权人的获利,一审法 院在裁夺判赔金额时亦考虑了前述要素,故关于上诉人的该项上 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沃玺公司的上诉恳求均不能建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七条、榜首百七十七条榜首款 榜首项规则,判定如下:

  1、本陈述根据研讨价值和参阅含义而挑选修改了部分事例,但这并不代表本陈述附和法院的观念及其判定成果;

  2、本陈述在对判定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修改时,有或许存在错讹或误解,一切文责由修改部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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